皖西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增长学生知识、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课余文化生活,规范管理校园学生团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团体是指在我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群众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班集体不在学生团体之列。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团体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成立,并定期在校团委注册登记。团委对学生团体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根据团体的性质、特点和任务,推荐、指定其具体主管单位。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同一学生同时参加学生团体一般不超过2个。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团体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成员;

(二)有筹备工作组;

(三)有团体章程,章程应包括该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主管部门、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学生团体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筹备组领取并填写《皖西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校团委再审核和批准后,学生团体正式成立。成立申报批复表存校团委、主管单位和本团体各一份;

(三)批准后的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学生团体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团体自行决定。团体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从本团体中选举并报所在系同意,送校团委备案。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团体中有一定威信;

(三)有一定专长,成绩中等以上;

(四)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师生服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违反校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团体负责人;或被宣布解散的团体负责人;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下者;

(四)任职期间,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条  团体名称必须符合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及活动需要,可聘请23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领域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专家、学者,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公章由校团委统一刻制,由主管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学生团体经团委同意,可自制艺术图章及其它标志。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须向团委提交学期工作计划、上学期工作总结和变动后的团体机构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  团委定期召开团体负责人例会;团体负责人须按时参加;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持主管单位证明到团委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加入团体,按团体章程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团体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循公开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不得以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主管单位和该团体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举办活动一周前,向主管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开展;大型活动、面向全校活动须经主管单位和校团委批准;活动秩序由团体负责,活动内容与申请不符追究团体主要负责人责任;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应向所在主管单位和校团委提交书面总结。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还要按照下列要求:

(一)学生团体申请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必须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学生团体申请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必须说明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收费标准等,收费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三) 学生团体申请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必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四) 学生团体举办有外籍公民参加的活动,必须经学校外事办同意、校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团体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主管单位提交联办活动的申请和备案,经主管单位同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与校内的其他单位举办联谊活动,须事先征得主管单位和校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并由校团委报校领导或有关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团体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经主管单位和团委批准,并按《宣传物品张贴悬挂设置管理办法》〔院宣(200482号〕执行。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财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成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每学期不超过10元,超过10元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必须经主管单位和团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主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审查;各团体经费收支情况每学期要向会员公布一次,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财产为团体集体所有,团体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和占有。团体解散时,其财产由团体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团委根据各团体活动情况,每学年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团体、优秀会员、优秀团体学生干部,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团委将予以批评教育。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该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三)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接受团委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与指导的;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

(五)主要成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行为的;

(六)成员擅自以学生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或学生团体以其它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团委、主管单位视其情节对该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对团体限期整顿;对有严重错误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团纪处分。

第三十条  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得再参加团体活动。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解散

第三十一条  团体解散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责令团体解散。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二)背离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开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擅自用主管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六)进行整顿但无效果;

(七)学生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不得成立;如有出现,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510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10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