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安心学习,奋发向上,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为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两种,资助的对象为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困难补助的对象和等级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家庭平均月收入低于六安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校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学校学生平均生活水平;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子女等优先考虑。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资助: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又不主动参加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皖西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五条 困难补助分为两等;人数按学生总数8%的比例核定,其中一等为3%,二等为5%。
第七条 学生因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为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可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三章 学费减免的对象和等级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资助对象主要是伤残、孤儿,少数民族、烈士、优抚等家庭的学生,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的学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的学生,资助对象的学习成绩应当位居班级前30%或高考成绩在本专业前10名,无违纪行为,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第九条 学费减免分为三等,一等减免一学年学费;二等减免一学年学费的1/2;三等减免一学年学费的1/3。
第十条 每学年系学费减免的额度不得超过本系学生已交学费总额的0.5%。
减免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活节俭,诚实守信的;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学刻苦,一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的;
(三)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获得校级表彰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学费减免。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11——12月份。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情况,申请学费减免的,还须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有关证明;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公开评议;
(三)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初审后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公示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将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的,将追回全部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临时性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核实,送学生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5年10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