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锻炼自我,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又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组,负责就勤工助学的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支持。领导组下设“助学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隶属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助学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建大学生勤工助学协会,引导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二)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情况安排岗位技能培训,进行岗位考核;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三)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四)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其职责有:
(一)建立系贫困学生档案;
(二)配合助学中心做好本系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三)完成助学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接受或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要求;
(三)要求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履行与助学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诚实守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和校外岗位。校内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研、助管、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校外岗位主要有: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实践管理、家教及其他劳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助学中心申报,经助学中心核准后公开招聘。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助学中心签订包括岗位要求、报酬、劳保及安全等方面的协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校内用工单位申请用工计划、公布岗位、要求及报酬,用工单位并按“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凡被录用的学生均应签订协议,培训上岗,办理《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卡》,真实记录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适度、适时,不得影响专业学习;除寒暑假外,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视岗位种类支付;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严禁学生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的和不安全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学校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由助学中心公开招聘录用。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助学中心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不服从助学中心安排岗位的;
(三)未经批准一次以上不到岗的;
(四)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
(五)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不得擅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要求的,需提前两周向助学中心提出书面退岗申请,并在新人员到岗前坚守岗位。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无故不能完成岗位工作的,应立即替换,且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
(一)根据省财政厅、原省教委教计(1994)55号文件设立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教育事业费中提取的经费;
(三)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四)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五)因学生违纪违规而停发的专业奖学金;
(六)社会捐款和基金增值等。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05年10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