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宿舍区建设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四条  学生自律组织在团委、团总支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民主事务管理。

第二章    宿舍入住

第五条  学生一律入住由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系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报学校批准。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定期向系汇报;系定期组织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学生住宿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要与宿管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并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学生入住时宿管中心应按学校规定配齐生活设施,学生应清点验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由宿管中心配备的宿舍钥匙,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不准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如钥匙不慎遗失应迅速报告宿管中心,宿管中心及时更换门锁和钥匙,工本费由遗失者支付;如因钥匙遗失而导致宿舍失窃,遗失者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毕业时应退还宿舍钥匙。

第三章  宿舍卫生

第八条  卫生管理

(一) 学生要爱护宿舍卫生,尊重管理员劳动,宿舍管理员按规定对宿舍进行保洁,共同维护优良的宿舍环境;

(二)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公共场所乱倒、乱扔杂物;

(三) 学生在宿舍墙上不得涂写、刻画和任意张贴;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纸等杂物;

(四) 学生宿舍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保持宿舍整齐、清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五) 宿管中心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检查分为“最清洁”、“清洁”、“不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宿舍卫生大检查(临时安排除外)。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一) 宿管中心根据每周卫生检查成绩,按月进行评比,三次 “最清洁”的宿舍,获得“卫生宿舍”流动红旗;

(二) 学校在学生宿舍内设立“文明宿舍”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文明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宿舍公约,一学期获两次“卫生宿舍”流动红旗;

2)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3)宿舍学习气氛浓厚;

4)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5)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三) 学校对“文明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时,同等条件下获“文明宿舍”寝室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 对卫生成绩连续四次不清洁的宿舍要求整改,第五次公开通报,第六次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宿舍安全

第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当自觉养成节约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用水的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设施。并按照《皖西学院学生用电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当安全使用电源插座,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收缴电器,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若造成灾害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积极配合宿管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等管理,自学维护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夜不归宿;学生晚归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提高宿舍安全意识,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存放管制刀具;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带入楼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走廊、楼梯等公用处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禁止酗酒、斗殴、打麻将等;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严禁复制、传播、观看淫秽出版物,不得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响、大声喧哗、起哄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扰乱周围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须经值班人员查验并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离开。

第二十二条  校外人员来访,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异性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进入宿舍,须经值班员登记和同意。

第五章   假期住宿与离校退宿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学习或其它特殊原因留校住宿的,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宿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而中途退宿者,按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退宿,宿管中心应对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进行清点验收;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损坏处理;验收合格,宿管中心在离校程序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不得留住学生宿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视情节按《皖西学院学生违记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教育的学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510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10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