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遵守公共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宿舍区建设及协调其他事宜。
第四条 学生自律组织在团委、团总支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民主事务管理。
第二章 宿舍入住
第五条 学生一律入住由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因残疾或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系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报学校批准。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定期向系汇报;系定期组织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学生住宿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要与宿管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并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学生入住时宿管中心应按学校规定配齐生活设施,学生应清点验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由宿管中心配备的宿舍钥匙,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不准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如钥匙不慎遗失应迅速报告宿管中心,宿管中心及时更换门锁和钥匙,工本费由遗失者支付;如因钥匙遗失而导致宿舍失窃,遗失者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毕业时应退还宿舍钥匙。
第三章 宿舍卫生
第八条 卫生管理
(一) 学生要爱护宿舍卫生,尊重管理员劳动,宿舍管理员按规定对宿舍进行保洁,共同维护优良的宿舍环境;
(二) 学生在宿舍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公共场所乱倒、乱扔杂物;
(三) 学生在宿舍墙上不得涂写、刻画和任意张贴;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纸等杂物;
(四) 学生宿舍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保持宿舍整齐、清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五) 宿管中心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检查分为“最清洁”、“清洁”、“不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全校宿舍卫生大检查(临时安排除外)。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一) 宿管中心根据每周卫生检查成绩,按月进行评比,三次 “最清洁”的宿舍,获得“卫生宿舍”流动红旗;
(二) 学校在学生宿舍内设立“文明宿舍”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文明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宿舍公约,一学期获两次“卫生宿舍”流动红旗;
(2)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3)宿舍学习气氛浓厚;
(4)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5)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三) 学校对“文明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时,同等条件下获“文明宿舍”寝室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 对卫生成绩连续四次不清洁的宿舍要求整改,第五次公开通报,第六次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宿舍安全
第十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当自觉养成节约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用水的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水电设施。并按照《皖西学院学生用电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当安全使用电源插座,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线、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收缴电器,并视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若造成灾害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积极配合宿管人员进行安全、卫生等管理,自学维护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夜不归宿;学生晚归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提高宿舍安全意识,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存放管制刀具;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带入楼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走廊、楼梯等公用处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禁止酗酒、斗殴、打麻将等;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经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严禁复制、传播、观看淫秽出版物,不得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高声播放音响、大声喧哗、起哄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扰乱周围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须经值班人员查验并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离开。
第二十二条 校外人员来访,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异性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进入宿舍,须经值班员登记和同意。
第五章 假期住宿与离校退宿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因学习或其它特殊原因留校住宿的,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宿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而中途退宿者,按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退宿,宿管中心应对宿舍内家具及公共财产进行清点验收;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损坏处理;验收合格,宿管中心在离校程序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不得留住学生宿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视情节按《皖西学院学生违记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教育的学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5年10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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