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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手册》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2-03-04浏览次数:599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继续教育学院制定了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现收录于《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手册》中,希望学生遵守、践行规章制度。

 

  

皖西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编  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

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篇  学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西学院实施办法


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皖西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201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055号)

2005325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

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

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西学院实施办法

                            院发〔2017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尚能,博学创新”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有关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关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学生资助有关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有关办法按照《皖西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等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05142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西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一、爱国爱校服务人民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做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的事。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

 (四)积极维护学校和班级荣誉,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二、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五)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主动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勤学好问,独立思考。

 (七)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专心听讲。

 (八)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拓展自身素质。

  三、遵守法纪严于律己

 (九)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不法现象作斗争。

 (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一)参加集体活动时,按时出席,遵守秩序;在会场、教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不吃零食、打扑克、搞纺织等;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喝倒彩,不起哄滋事;在校园内不吸烟。

 (十二)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高声喧哗、嘻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尤其是熄灯后严禁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爱护宿舍设施,保持宿舍整洁,不乱堆放垃圾、乱泼污水、乱刻乱画;未经批准,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杜绝夜不归宿。

 (十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坚持体育锻炼。

 (十四)外出实习、见习和参观学习,遵守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十五)自觉维护学校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骑车;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拥挤、不浪费粮食;不酗酒、赌博、起哄滋事、打架斗殴;不得加入社会团伙,不搞同乡会。

 (十六)不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唱不听黄色歌曲,不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四、文明礼貌真诚待人

 (十七)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十八)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言语适度。

 (十九)尊重他人的人格、个性和尊严;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重妇女,助人为乐。

 (二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二十一)与外籍教师、外宾友好相处,以礼相待;接待外宾热情大方,不卑不亢。

  五、注重仪表遵守公德

 (二十二)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彬彬有礼。

 (二十三)自尊自爱,注重道德修养。

 (二十四)服饰整洁朴素,发式美观大方,讲究清洁卫生,女同学不浓妆艳抹。

 (二十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男女交往得体,自尊自爱。

 (二十六)不穿拖鞋、背心、裤衩或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餐厅、会场等公共场所。

 (二十七)爱护公物设施、文化古迹、花草树木,不翻越校内围墙、穿越草坪、折花损物;不在课桌、门窗、墙壁上胡写乱画或刀刻。

 (二十八)保持教室、礼堂、校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二十九)乘坐车船等主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购物购票自觉排队。

 (三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十一)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院保〔2017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师生员工以及所有到学校开展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的活动和行为予以治理,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学校大门晚24:00-6:00实行关闭管理,进出人员和车辆需登记查验。

进出校园的人员,必须服从校门保安执勤人员的管理。保安执勤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查验进出人员的证章、证件和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携带贵重大件物品进出校门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无相关证明者,保安执勤人员有权限制进出。

严禁攀爬学校门栏和围栏,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道闸系统车牌自动识别进出,师生员工车辆根据相关规定需提前办理车牌录入道闸系统方可识别出入。条件允许下对进入校园车辆实行限入收费管理。

外来车辆2130-6:00禁止进入校园,其他时间确需进入校园的必须进行换证登记。经学校批准允许出入的货运车辆必须从学校北大门出入。除运送大件物品和老弱病残人员外,出租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

对违反规定强行进入、无理取闹、故意堵塞车辆进出通道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得到学校党委宣传部门的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严禁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校园内开展宗教、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师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藏各类枪支(教学、体育比赛用除外)、管制刀具等凶器;严禁在校园内持枪打鸟、虐杀动物等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校内邮件收发室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  通知、通告、通报、公示、海报、启事、标语、宣传品等张贴物必须在广告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指定处张贴,其他位置严禁张贴,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张贴商业性标语和宣传片;横幅、条幅、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悬置物要在指定位置悬挂,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如需在主干道悬挂横(条)幅,须经宣传部审批。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商业性宣传横(条)幅。各单位与校外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需悬挂宣传横幅以及企业赞助性质的祝贺横幅,均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在指定地段悬挂;根据校园整体规划要求,校内室外宣传标牌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设置。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宣传标牌。

对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乱种植、不得乱搭乱建。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不得散养,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六安市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向楼下抛掷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抛掷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类活动。学生日常课外活动需在学校指定的区域举行,主办单位批准;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校内举行文体、招聘、展览且每场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在活动举办七十二小时前填写《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主办或组织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保卫处备案;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500人以下的由主办单位审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种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经商户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等;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严禁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各类流动商贩在校园开展经营活动。进入校园的废旧回收人员应到保卫处登记,实行定人、定时入校。

第二十四条  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举办大型商业促销活动。确需举办的,须由学校相关单位作为举办方提前七十二小时提出书面申请交保卫处签署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组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制度,保持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按照《皖西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校园财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都是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教职员工对本岗位配备或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健全公共财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行为;落实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  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岗位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加强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师生员工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义务,发现危害学校公共财物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学校的建筑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水电设施。严禁偷盗、挪用校园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场所的器材设施及安全指示标志;不得在公共设施上随意刻划、涂沫;不得攀折、损坏树木花草、打摘果实、踩踏草坪等。

第三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人,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音乐厅等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一般不得出租、外借。如要出租、外借,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校内所有的商业、居住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商业用房一律不得从事歌舞、酒吧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严格禁止的商业活动;居住房屋一般不准对外出租,确需出租,须到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签订《皖西学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且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和非法活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14]74号)同时废止。

 

 

 

 

 

 

 

 

 

 

 

 

 

 

 

 

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院发〔202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异动事项管理办法》(皖教高〔2016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能参加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读学生须在每年春学期开学2周内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申请暂缓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

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学年,即允许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最长期限为2学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等依据。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根据课程特点,考核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比例计算。

考查课程的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实行远程教育学习的课程,依据远程教育学习的相关规定计算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自选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学分公认的外校课程并取得单科成绩合格的,该单科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免修免试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开课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管理中心出具的成绩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生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在我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我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有两次补考机会。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通过的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批准同意缓考的,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作旷考,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其作弊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需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准,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一年级以上的;

(二)在校期间已经转专业1次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专业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之间;

(二)毕业当年的;

(三)应予退学或已经退学及开除学籍的;

(四)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1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者经复查不合格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同一专业无下一年级,经学生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应修科目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所缺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 一学年累计有3-4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留于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无后续专业的,可随原班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按正常在籍学生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经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核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办法按《皖西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院发〔20197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

第三十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通过补考等方式进行修学。修学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申请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放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须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发〔2012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皖西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院发〔2019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 2014] 8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通过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申请学士学位须通过自学考试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毕业

4、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的当年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其他违规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年限一年以上的;

4、毕业论文进行抄袭检测,复制比例超过学校规定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条 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并依据“择

优授予的原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

3、校学位办逐个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安徽省和校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八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巧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疋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生。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皖西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院发 [ 2012 ] 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